規范污水處理市場亟須法治理念與契約精神
進水不達標導致的排放超標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行業長期健康發展的重要瓶頸之一。面對環境監管部門的罰單,污水處理廠往往覺得“很冤枉”,即便zui終繳納罰金,若未能從根本上理順各方權責、提出合理可行的解決方案,企業心中的問號也難以拉直。導致這一問題的根源在于多方法治理念與契約精神的缺失。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與企業的法治理念不強。一些企業認為與政府簽訂了相關協議,就可以不受法律約束或可免責。例如,武漢某污水處理企業與政府簽訂的免責協議中寫道,“因進水水質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公司不承擔經濟責任”。再如,孟州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與孟州市某產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協議中也有類似的約定:“在運營期間,如遇以下進水水質不符合標準的原因導致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行時,雖經項目公司盡力采取措施,造成的出水水質仍不達標,乙方不承擔責任,且不影響乙方按照協議約定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但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可以免于處罰的例外情形和免責事由,且上述協議僅屬于合同行為,對行政處罰并無約束力。
另一方面,一些工業企業的契約精神欠缺。城市污水處理提供的本應是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務,但一些地方實際上也將工業廢水一并納入城市污水系統進行處理,這是進水水量超負荷且水質污染濃度上升的關鍵誘因之一。孟州城市污水處理總排口排水超標的重要原因,即是部分工業企業未遵守契約造成進水方面出現問題。
基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化解“進水不達標導致排放超標”這一制約污水處理市場長期健康發展問題的關鍵,還要從樹立法治理念、遵守契約精神入手。
樹立法治理念,確保協議內容不違背現行法律法規。《水污染預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這就意味著城市污水處理廠一旦接納污水,就要依法達標排放,即使簽訂了免責協議,當排放超標時也無法逃脫法律責任。但污水處理廠的權益也并非毫無保障,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在進水超標的情況下,企業可向住建委部門投訴,要求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如果相關部門不作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甚至行政訴訟。
遵守契約精神,保障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水量與水質。污水處理廠與工業企業的關系,本質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服務的賣方與買方關系。既然服務標準有了約定,雙方就應該按約定履行義務:工業企業應該盡量避免污水處理廠進水水量超負荷或水質污染濃度上升等問題的出現;污水處理廠也應提升治理設施的運行水平,確保達標排放。同時,為自證清白,工業企業和污水處理廠應安裝在線監測設施,以證明進水口污染物超標與出水口污染物超標之間存在因果聯系,為契約責任條款的落實提供證據支持。
此外,政府也應擔起相應責任。污水處理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需要政府部門塑造良好的監管氛圍。生態環境與住建部門應盡快完善監管條例,明確污水處理廠運營及上、下游環節合作監管,補齊預處理環節和管網輸送環節的短板。同時,監管部門也要按照規范與標準監管相關工業企業,及時制止其惡意排污行為,保障污水處理廠的穩定運行。